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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13812019-08-27 00:00:00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进一步探索提升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科技手段,决定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污染防治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努力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法规依据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由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绿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工作目标及要求

工作目标:实现本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自本文实施之日起新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仍处于基础阶段的,且占地面积10000㎡以上的房建工程或总工期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监测设施选用要求。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主要包括扬尘在线监测仪、气象监测仪、视频监控仪及数据采集仪,选用应符合《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的规定。

(三)监测点数量要求。工程占地面积10000㎡及其以上的房建工程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施工场地(除工程占地面积以外)每增加10000㎡增设1个监测点,新增面积不足10000㎡但大于5000㎡的按10000㎡计算;总工期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标段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

(四)监测点选址要求。监测设施应安装于工地围挡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现场主要施工区域。现场喷淋喷雾系统应避开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得干扰监测设施的正常监测。

设置1个监测点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监测点的,其中至少一个应设置在主出入口,其余监测点宜设置在距周边敏感点最近的场界。当与其他建筑工程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五)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要求。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于监测点上。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续建工程应在本文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安装工作。

安装完成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设施供应商应主动对接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平台运维单位(联系电话:0571-28980075,15657171671),将工地监测设施接入平台,并实时直传监测数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六)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自本文实施之日起,新实施报建且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将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新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行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中。

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已完成招标的且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费用经建设、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纳入工程结算,具体计算方法由市财政、市建委研究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应高度重视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其作为强化工地扬尘管控、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二)落实责任,重点保障。建设单位应将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作为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施工单位应落实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同步考虑与现场喷淋系统进行整合,当进行高扬尘作业或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实现自动喷淋洒水。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监测数据达标作为选择监测设施供应商的前提条件,也不得在与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将确保监测数据达标作为服务内容。为方便监测设施的供应采购工作,符合《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供应商均可在已上线运行的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平台(网址:http://47.99.67.198:8823/dist/#/)进行登记,建设、施工单位也可登录该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具体详见《关于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附件2)。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应将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严格落实“控尘十条”有关要求,对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设施或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实施信用扣分,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信息报送

请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根据附表格式,于本文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计划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续建工程清单报送至邮箱:sjwgcc@163.com。

本文自9月6日起开始实施。

(联系人:黄律,电话:87020895)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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